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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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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友利控股 公告编号:2013-11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1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17日下午15:00~6月18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成都市暑袜北三街20号蜀都大厦6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李峰林董事长

 6、见证律师出席情况: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固律师、石焓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召开方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47,569,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46,686,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7%。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882,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各项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47,423,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反对票70,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弃权票7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7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

 反对票70,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

 弃权票7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

 2、 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47,023,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

 反对票470,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弃权票7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

 反对票470,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

 弃权票7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同意票147,023,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

 反对票470,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弃权票7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

 反对票470,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

 弃权票7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公司财务决算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票147,023,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

 反对票47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弃权票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

 反对票47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

 弃权票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147,023,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

 反对票546,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

 反对票546,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8%;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147,023,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

 反对票47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弃权票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

 反对票47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

 弃权票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147,023,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

 反对票47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弃权票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

 反对票47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

 弃权票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项提案为特别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票表决,本项提案获得的同意票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

 8、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在2013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票4,949,24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

 反对票470,4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

 弃权票75,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

 回避1420738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3%。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36,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

 反对票470,4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

 弃权票75,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

 在本项提案表决时,关联方股东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均回避了表决,其分别持有的股份均计入回避票数。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投票表决,本项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为购买其开发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事项的议案》

 同意票147,023,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

 反对票47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

 弃权票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

 反对票47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

 弃权票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

 五、律师见证情况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固律师、石焓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名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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