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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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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3—051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第2、3、4号),就本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公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8)中所公告的违规事项作出处理意见。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经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子公司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钛白”)于2013年3月25日,为中核钛白股东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垫付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税费1000万元,5月7日,李建锋等4人将1000万元归还给金星钛白。李建锋等4人事实上形成了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违反了有关规定。

 证监局决定,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建锋等6人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郑志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本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要求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范喜成、夏云春、浦建忠等6人参加中国证监会及证监局2013年举办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要求股东郑志锋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

 公司董事会及时将上述事项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股东进行了传达,公司将积极按照甘肃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执行、切实整改,加强学习,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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