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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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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3-01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7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54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513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7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3日

 ●除息日:2013年5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30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3年5月11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并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2012年度末期利润分配以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042,42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2年度末期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7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734,181,110.00元。

 2、发放年度:2012 年度。

 3、发放范围及对象:截至2013年5月23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41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57元。

 (3)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513元派发现金红利。如上述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A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3日(周四)

 除息日:2013年5月24日(周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30日(周四)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本部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联系电话:0312-2197813、0312-2197812

 联系传真:0312-2197812

 联系电邮:zqb@gwm.com.cn

 六、备查文件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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