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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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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3-01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05月17日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股)同意比例(%)反对票数(股)反对比例(%)弃权票数(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关于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55,625,300100
《关于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55,625,300100
《关于公司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255,625,300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55,625,300100
《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55,625,300100
《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55,625,300100
《关于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55,625,300100
《关于公司2013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255,625,300100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255,625,300100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马廷义先生主持。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55,625,3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3.75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东磐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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