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任志强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7,656,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4%。公司4名董事、4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长沙市华远·华中心项目商品房屋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长沙市华远·华中心项目北区五期T3座8-21层、T2座8-21层和1层部分区域,用于北京银行长沙分行营业办公用楼,销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0平方米,总金额不超过10亿元。
由于本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先生是北京银行董事,此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2条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无应回避的关联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347,656,92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毛国权律师、孙冬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