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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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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送达公告

 深圳万基集团有限公司、陈伟东:

 你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违法行为,持有“*ST园城”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超过5%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陈伟东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0号)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484,613.82元,并处以26,084,613.82元罚款,对陈伟东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2年12月28日公告,但你们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没款。

 经多方联系,均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派员到我会领取上述催告书(联系人:陈雪,电话:01088060349),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们在我会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189800000162)。逾期未缴清罚款,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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