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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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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3-006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22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建设路55号成都华联东环酒店8楼华睿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

 董事长李占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52,433,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52,43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52,43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52,43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2年末,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163,389.73元,同意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投资新项目对资金的需求。

 赞成:52,43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

 赞成:52,43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竞买商业地块的提案》;

 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1.6亿元额度内竞买适宜开发的商业地块,科学筹划地产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具有附加生效条件的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一年有效。

 赞成:52,43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查验证机构,聘请期限为壹年,年度审计费用为42万元,与本公司年报审计相关的差旅费用据实报销。

 赞成:52,43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 浒 律师 胡静贤 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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