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
因你对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罚款,同时认定你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3〕3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决定书(联系人:赵迪,电话010-88061308,传真010-88060140),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你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