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T01版:第四届中国阳光私募金牛奖特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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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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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孙磊:
阳光私募
可根据基金法转型
曹乘瑜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孙磊:

 阳光私募

 可根据基金法转型

 □本报记者 曹乘瑜

 

 20日,在“大资管时代的私募创新路——第四届中国阳光私募金牛奖颁奖典礼暨高端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处长孙磊对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了深入解读。他表示,新《基金法》为私募开辟了一条“正路”,但目前阳光私募并不直接纳入《基金法》规范,阳光私募可根据需要向《基金法》的规定转型。

 新《基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孙磊表示,这说明,对非公开募集的基金来说,基金管理人可以由现在的金融监管机关来进行规范,但是从事的业务要按照新《基金法》的规定执行。

 孙磊表示,新的私募基金政策出来以后,在税收责任、管理制度上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相信会有很多阳光私募基金基于自己发展的需要,向《基金法》规定的基金转型。

 对于为何没有把公司型与合伙企业型基金直接纳入监管,孙磊解释,这是因为《基金法》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着本质的创新。这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主体性质不同。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公司是从事经营的主体,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而基金仅属于信托产品;其次是募集增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注册资本要在公司章程里进行明确记载,公司增资要履行验资手续,缴纳相应的费用,在减资的时候要履行向债权人公告的程序,甚至有可能还要引起其他的费用。如果基金的募集也这样运作,成本将很高;再次,是他管与自管的问题。《公司法》对股东结构、公司的设立都有明确规定,而基金只是一个信托产品,具体管理则是委托第三方来进行,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最后是利润分配。《公司法》对公司利润的分配规定了法定程序,而基金是为持有人利益进行运作的,其利润分配不可能受到这么多法规限制。

 孙磊介绍,新《基金法》的修订过程在2011年后明显加快,原因是因为背后有三股力量推动:一是公募基金发展遇到瓶颈而“求变”,二是私募基金长期无法可依而“求生”,三是资产管理业风险积聚而“求安”。因此,修法过程坚持了三个理念:一是要为公募基金松绑解缚,二是要为非公募基金正名定分,三是为资产管理行业树立标杆。

 孙磊认为,《基金法》是十八大之后通过的第一项金融法律,也是基金业目前为止最新的一项法律,将引领基金业的发展。其对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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