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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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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2-014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14:00在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4723000058.1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1562010.02
合计1714728620158.1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郭光华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郭光华、秦丽婧、夏江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监事及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了会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赞成票数(股)赞成比例(%)反对票数(股)反对比例(%)弃权票数(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关于延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期限的议案》14728320099.9920010.001310000.0007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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