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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中环股份 股票代码:002129 公告编号:2013-24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3年3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 名,实到 8名,董事冯祥立先生委托董事秦克景先生 、独立董事柳连俊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刘宁女士、独立董事陆剑秋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张俊民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旭光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进出口银行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拟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授信额度内申请银行贷款50,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银行贷款利率为5%,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由公司大股东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表决票 11 票,赞成票11 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详见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公告

 表决票11 票,赞成票11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

 表决票11 票,赞成票11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5日

 股票简称:中环股份 股票代码:002129 公告编号:2013-25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夏聚光(内蒙古)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聚光”) 吉瓦光伏中心项目按计划实施,经公司与SunPower Corporation、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方股东协商,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环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能源”),负责吉瓦光伏中心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预付先期土地费用等。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及拟资助金额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中环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

 接收财务资助公司:华夏聚光(内蒙古)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拟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资金主要用途和使用方式

 中环能源利用自有资金为华夏聚光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吉瓦光伏中心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预付先期土地费用等。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华夏聚光成立后返还中环能源先期垫付的本金及利息,不另收取资金占用费。

 4、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目前华夏聚光正在办理注册成立前的审批程序,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华夏聚光以下情况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准:

 1、华夏聚光名称(拟):华夏聚光(内蒙古)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2、华夏聚光注册资本(拟):40,000万元人民币

 3、华夏聚光类型(拟):有限责任公司

 4、华夏聚光经营住所(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经济开发区

 5、 华夏聚光业务范围(拟):

 建设、拥有和运营20%以上光电转换效率的聚光型光伏系统装配设施;销售20%以上光电转换效率的聚光型光伏系统;开发和建设20%以上光电转换效率的聚光型光伏系统;为实现华夏聚光的经营目的而开展中国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业务和活动。

 6、华夏聚光股本结构(拟):

 公司持有40%的股权、SunPower Corporation持有25%的股权、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的股权、呼和浩特市金桥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5%的股权。

 三、董事会意见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总体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随着华夏聚光设立审批的完成,各股东方的注册资本将到位,具备偿付能力;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中环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中环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夏聚光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吉瓦光伏中心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预付先期土地费用等;华夏聚光目前正在办理注册成立前的审批程序,中环股份作为其控股股东,可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随着华夏聚光设立审批的完成,各股东方的注册资本将到位,具备偿付能力;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中环能源用自有资金为华夏聚光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华夏聚光的业务发展。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五、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无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5日

 股票简称:中环股份 股票代码:002129 公告编号:2013-26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前收到控股股东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集团”)的《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说明》,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2年9月3日,中环集团将持有的公司股票4,200万股质押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质押期一年。上述质押事项请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质押公司股票》的公告 。

 截至2013年3月26日,中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61,623,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目前,中环集团600万股处于质押状态。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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