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3月20日下午1: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35号裕景大饭店
3、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以下同)人数(人) | 18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92,866,28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7.8290 |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葛培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序号 | 议案
内容 | 同意
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关于增资控股子公司上海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 192,866,28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关于公司股本、经营范围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92,866,28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李俊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