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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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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13-00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年2月28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10:00-11:30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 22 号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55,04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217,600,000股的71.254596%;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关于续聘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201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0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幸幸、文钊;

 3、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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