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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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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投资 公告编号:2013-22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1373号文核准,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配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2月21日(R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1,153,571,700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346,071,510股,配股价格为5.35元/股。至2月28日(R+5日)配股缴款截止日有效认购数量为339,537,601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346,071,510股的98.11%,募集资金总额为1,816,526,165.3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6,209,808.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70,316,357.3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12CDA2080号)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法规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85 2186 7356,截止2013年3月6日,专户余额为177,378.6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成都市自来水七厂一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甲方本次除承销费、保荐费、股份发行登记费以外的相关中介费用;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杰、杜思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如遇人事调整变动,可更换指定的联系人,乙方更换指定联系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丙方通知更换后联系人的具体联系方式。更换乙方联系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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