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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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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
购房落户须还清房贷
□本报记者 姚轩杰

 □本报记者 姚轩杰

 

 大连市购房落户的新规今日起开始实施。有消息称,只要交纳首付,在房贷未还清的情况下也可落户。中国证券报记者2月28日致电大连市公安局,其户籍办理人员透露,此消息不属实,在主城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达到一定面积的人员必须还清房贷才能办理落户手续。

 此前,大连买房落户规定按购房款标准执行,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在80万元以上者可落户;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籍可以迁入主城区。大连市公安局相关人士表示,此前,80万元购房款不必一次性付清,也不必还清房贷,只需要付完首付款后拿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克尔瑞集团大连地产研究中心分析师赵东升表示,在此前的操作中,名义上购房款在80万元以上就可以落户,但有的区以落户指标有限抬高落户门槛。“2007年我买房的时候想落户中山区,因为该区医疗、教育条件较好。但当地公安分局表示名额有限,购房款须在150万元以上才能落户。”

 在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规中,在大连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购买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即可落户主城区。大连公安局人士透露,达到上述购房面积标准的人员,如果有房贷,则必须还清贷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才能办理落户手续。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在3月1日之前的人员,仍按原来80万元购房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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