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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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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7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2月28日14:30在诸暨市迎宾路2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魏浙强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2月27日—2013年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2月27日15:00至2013年2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19名,代表股份111,156,9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0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共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044,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741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6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23,311股,反对33,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6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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