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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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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粤电力A 粤电力B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公告编号:2013-11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粤电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2008年3月6日公告的《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8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01,简称“08粤电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08粤电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08粤电债”的收盘价为101.98元/张。

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4、回售登记日:2013年3月4日。

现将发行人关于“08粤电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08粤电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粤电债

3、债券代码:112001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7年期,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票面利率:5.50%,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起息日: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08年3月10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2009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3月1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

10、付息方式: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08粤电债”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08粤电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08粤电债”,提请投资者关注。

3、回售登记日:2013年3月4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登记,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登记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08粤电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3年3月1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2年3月10日至2013年3月9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5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08粤电债”派发利息为5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9.5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08粤电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08粤电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3年3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财务部。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08粤电债”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25楼

联 系 人:张琦

联系电话:020-85138011

传 真:020-85138014

邮政编码:510630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 系 人:李航、黄捷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2楼

联 系 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传 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2月25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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