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月31 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92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9%。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荣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1月16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同意928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928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夏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