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自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化集团”)处获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国资产权[2012]1161号”《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同意将中国中煤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煤气化集团16.18%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山西省国资委。
煤气化集团现持有本公司49.45%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山西省国资委原持有煤气化集团34.82%的股权。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本次股权划转批复,划转生效后,山西省国资委持有煤气化集团的股权比例将由34.82%变更为51%。本次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我公司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根据山西省国资委晋国资发[2011]19号《关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山西省国资委将原所持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34.82%股权及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无偿划转给山西省国资委的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16.18%股权(合计51%股权)委托晋煤集团管理。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