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2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3-00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3年1月31日(星期四)上午10点

 (2)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2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04,955,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104,955,0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孟良勤律师、汪广翠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3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