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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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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3—008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1月29日,公司子公司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都兴发”)、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宜昌西陵支行、兴业银行宜昌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

 账 号:5664,6103,2986

 2、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账 号:41,7010,1001,0015,1764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增资宜都兴发并新建10万吨/年湿法磷酸精制项目、增资宜都兴发并新建200万吨/年选矿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宜都兴发与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宜都兴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长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宜都兴发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宜都兴发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长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宜都兴发和开户行应当配合长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江证券每半年度对宜都兴发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宜都兴发授权长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世平、施伟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宜都兴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宜都兴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宜都兴发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长江证券。

 6、宜都兴发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宜都兴发可以主动或在长江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长江证券发现宜都兴发、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宜都兴发、开户行、长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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