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毛建宇
证监会24日宣布,近期对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相关主体责任进行核查,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隆基股份、康达新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两家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隆基股份保荐代表人王延翔、曲文波采取12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康达新材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王苏华采取3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