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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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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1 证券简称:中工国际 公告编号:2013-003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39号文核准,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292,77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99,999,991.38元,扣除发行费用33,744,292.5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66,255,698.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2年12月24日出具了《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6429万股后实收股本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2]368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4529201111380,截至2012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1,267,499,991.6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加拿大普康控股(阿尔伯塔)有限公司60%股权项目、白俄罗斯斯威洛戈尔斯克纸浆厂工程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现金管理。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督导职责。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烔、宋永新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商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工商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工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工商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工商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工商银行、中信证券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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