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 年10月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委托其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发行票面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并于2012年7月6日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为此,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于2013年1月14日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委托申银万国证券接替银河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目前已指派任俊杰、罗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