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57,9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325%。
2.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1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奥普光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03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并于2010年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6,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经2012年04月26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目前,公司总股本由8,000万股增至12,0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长春光机所和社保基金首次公开发行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647号),由长春光机所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长春光机所的锁定承诺。
长春光机所、社保基金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和上市公告书中的股份锁定承诺一致,上市后无后续追加承诺。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公司股东长春光机所、社保基金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也不存在对该等股东的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7,99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3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比例 |
1 |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 54,990,000 | 54,990,000 | 45.825% |
2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 3,000,000 | 3,000,000 | 2.50% |
合 计 | 57,990,000 | 57,990,000 | 48.325% |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