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2—038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中国铁建大厦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4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7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366,660,864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7,582,835,446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783,825,41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7.81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1.46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35 |
(三)会议表决方式和主持人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孟凤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彭树贵先生、赵广发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齐晓飞先生、张良才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外部审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做出以下特别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现金分红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出席并投票 |
类别 | 股份投票
数量 | 百分率% | 股份投票
数量 | 百分率% | 股份投票
数量 | 百分率% | 股份数量 |
A股 | 7,582,835,446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7,582,835,446 |
H股 | 783,730,918 | 99.987943 | 1,000 | 0.000128 | 93,500 | 0.011929 | 783,825,418 |
合计 | 8,366,566,364 | 99.998871 | 1,000 | 0.000012 | 93,500 | 0.001118 | 8,366,660,864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出席并投票 |
类别 | 股份投票
数量 | 百分率% | 股份投票
数量 | 百分率% | 股份投票
数量 | 百分率% | 股份数量 |
A股 | 7,582,835,446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7,582,835,446 |
H股 | 783,633,788 | 99.975552 | 98,130 | 0.012519 | 93,500 | 0.011929 | 783,825,418 |
合计 | 8,366,469,234 | 99.997710 | 98,130 | 0.001173 | 93,500 | 0.001118 | 8,366,660,864 |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出席并投票 |
类别 | 股份投票
数量 | 百分率% | 股份投票
数量 | 百分率% | 股份投票
数量 | 百分率% | 股份数量 |
A股 | 7,582,835,446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7,582,835,446 |
H股 | 783,731,418 | 99.988007 | 500 | 0.000064 | 93,500 | 0.011929 | 783,825,418 |
合计 | 8,366,566,864 | 99.998876 | 500 | 0.000006 | 93,500 | 0.001118 | 8,366,660,864 |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李志宏律师、王雨微律师共同见证了本次会议,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2—039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中国铁建大厦举行。应出席会议董事为9名,8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总裁、执行董事赵广发先生因公务外出,委托董事长、执行董事孟凤朝先生代为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孟凤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会议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2年关连交易上限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修订日常关联交易2012年年度上限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关联董事孟凤朝先生、彭树贵先生、赵广发先生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3-2015年持续关连交易上限和相关框架协议续签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关联董事孟凤朝先生、彭树贵先生、赵广发先生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BT方式参加重庆沙坪坝铁路枢纽综合改造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的议案》
同意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重庆沙坪坝铁路枢纽综合改造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BT合同总额约21.3亿元,建设工期约40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同意公司撤回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启动。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由30亿元增加到100亿元。此次新增70亿元,增资方式为股份公司以既有投资项目股权注入372,449万元,现金注资327,551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2—040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日常关联交易2012年年度上限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总公司”)就其保留BOT项目提供建设及相关服务,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订立了《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经2008年1月29日补充协议补充),并于2009年12月28日续订《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并对该协议项下2010-2012年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作出了预估和披露。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公司预计《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于2010年、2011年、2012年收入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80,000万元、人民币20,000万元及人民币20,000万元。就上述交易,本公司于2010年、2011年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54,910万元。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因业务变化致使2010年和2011年的施工结算推后至2012年,导致2012年实际结算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增加约人民币50,000万元,但2010年至2012年三年总体交易金额与2009年设定的三年上限总额并无太大差异。
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修订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就其保留BOT项目提供建设及相关服务(收入)的2012年年度金额上限,由人民币20,000万元修订为人民币70,000万元。关联董事孟凤朝先生、彭树贵先生及赵广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2—04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该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本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2年12月28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2015年持续关连交易上限和相关框架协议续签的议案》,同意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总公司”)订立《服务提供框架协议》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关联董事孟凤朝先生、彭树贵先生和赵广发先生均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前述议案,同意该议案。
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签订的《服务提供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2007年11月5日签订,经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的一项补充协议补充)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2007年11月5日签订)项下预计的2013-2015年年度交易金额(按照公司预计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计算)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该议案已经取得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认可;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发表了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各项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平合理。各项交易有利于股份公司发展,且不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09年12月28日,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续签了《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详见公司2009年12月29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有效期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并为其项下的关联交易设定截至2012年12月31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其年度上限金额和实际发生金额见下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类别 | 2010年预计金额年度上限 | 2010年实际发生金额 | 2011年预计金额年度上限 | 2011年实际发生金额 | 2012年预计金额年度上限 | 截至2012年11月30日止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本公司于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下接受中铁建总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支出 | 800 | 535.38 | 600 | 342.85 | 600 | 111.94 | 不适用 |
本公司于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下向中铁建总公司提供建设及相关服务所确认的收入 | 300 | 48.98 | 500 |
61.35 | 200 | 142.62 | 不适用 |
本公司于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下就中铁建总公司保留BOT项目提供建造及相关服务所确认的收入 | 800 | 594.56 | 200 | 119.11 | 200 | 57.10 | 不适用 |
此外,为规范本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租赁若干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本公司曾于2007年11月5日与中铁建总公司分别订立《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上述协议有效期分别为自2007年11月5日起计十年及自2007年11月5日起计二十年。本公司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下租赁中铁建总公司(或其关联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支出2010年为9813.4万元、2011年为6317.4万元,根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相关规定,租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当年租金一般于每年12月份结算和支付,因此,截至2012年11月30日止本公司的该项相关支出为0。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于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服务提供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经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的一项补充协议补充)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年度上限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类别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本公司于《服务提供框架协议》下就中铁建总公司(或其关联人)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支出 | 600 | 600 | 600 |
本公司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经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的一项补充协议补充)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下租赁中铁建总公司(或其关联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支出 | 300 | 300 | 300 |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年度上限乃参考过往交易量以估计交易涉及的金额而厘定。
于厘定《服务提供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经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的一项补充协议补充)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下本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的支出2013年至2015年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
1.于本公司上市时,中铁建总公司保留的若干辅助业务,预计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仍将继续为本公司提供该等辅助服务。考虑到对该等辅助服务需求的不确定性,本公司根据对相关交易的预估,并对预计数额增加了缓冲,以为该等交易将来未曾预料的进一步增长留出空间而厘定有关上限。
2.公司上市时,中铁建总公司和本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赁房屋仅包括当时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已有的部分房屋,没有包括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后续建造的房屋。为此,本公司参考过往交易金额和市场公允价值走势等因素对交易金额进行了预估,并对预计数额增加了缓冲,就本公司租赁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联系人所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支出厘定上限。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铁建总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和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法定代表人孟凤朝,注册资本59.69888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股权管理和资产管理。
本公司由中铁建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于2007年11月5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中铁建总公司为持有本公司约61.33%股权的控股股东,故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发生的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预计本公司的子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就其保留BOT项目提供建造及相关服务的交易于未来三年发生的金额较小,且本公司的子公司已与相关BOT项目公司就该等项目签订具体合同,因此,《承包建造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本公司将不再与中铁建总公司进行续订。
2.《服务提供框架协议》
鉴于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 2009年12月28日所签订的《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就该协议项下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所设定的年度上限均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为便于监管本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采购相关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于2012年12月28日,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订立《服务提供框架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为其项下的关联交易设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中铁建总公司提供科研楼建造及相关服务将于2013年全部完成,且预计该交易于2013年发生的金额较小,且本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已就该科研楼的建造及相关服务与中铁建总公司签订具体合同,因此,《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本公司将不再与中铁建总公司进行续订,而仅订立《服务提供框架协议》。
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订立的《服务提供框架协议》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中铁建总公司及其关联人/关连人/联系人将按照服务提供框架协议的条款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该等服务包括:设计、勘察监理、物业管理、印刷、幼儿园、接待中心、劳务及其他与生活后勤相关的辅助业务服务。
●中铁建总公司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应根据《服务提供框架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保障向本公司提供服务,且在任何交易中,其将不会以较其向第三方提供服务为差的条款向本公司提供该等服务。
●中铁建总公司同意,《服务提供框架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本公司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如果第三方能按照《服务提供框架协议》下优于中铁建总公司的价格条件,提供相似服务,则本公司有权委托该第三方提供服务。
●就《服务提供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服务交易而言,各交易方将按该协议规定的框架范围另行订立具体合同,该具体合同不应违反《服务提供框架协议》的约定。各交易方是指中铁建总公司、中铁建总公司的关联人/关连人/联系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服务提供框架协议》项下各项服务的价格,须按以下原则和顺序确定:
●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
●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
●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
● 前三者都没有的或无法在实际交易中适用以上交易原则的,执行协议价。协议的价格将根据作出有关服务提供所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赚取的合理利润计算。
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或按年度或季度或月度以现金支付。
3.《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
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期限自2007年11月5日起计10年止,其主要条款如下:
●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同意按照《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房屋(以下称“租赁房屋”)租赁予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愿意依照《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相应之对价以承租租赁房屋。
●租赁房屋应视为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已在本公司注册成立时移交给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且其确认租赁房屋在移交时处于满足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需求的良好状态。
●出租方将促使其下属拥有租赁房屋的联系人或附属公司(视其适用者)将严格按照《房屋租赁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就其所拥有的一处或多处房屋与承租方或其下属公司签署具体租赁合同。
●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租赁房屋出卖时,须在3个月前通知本公司及/或其相关附属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双方同意,《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任何一方作为承租方可以在该协议有效期满前的任何时候提前终止租赁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但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房屋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及/或其相关附属公司享有租赁房屋的优先承租权。
于《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金按以下各项厘定及支付:
●承租方须就租赁房屋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的标准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由双方在具体租赁合同中协商确定。
●具体房产的租金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双方同意租赁期限每满3年,双方协商并参照当时市场价格对租赁房屋的年租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由独立评估师确认的市场价。此外,租赁房屋的租金可于租赁期限内任何时间予以调低而不受前述须满三年的限制。
●年租金的支付方法在具体租赁合同中明确和规定。
为便于监管本公司不时向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租赁房屋的日常关联交易,于2012年12月28日,本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房屋租赁框架协议》的第2.2条修改如下:租赁房屋包括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已在本公司注册成立时租赁给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房屋和其后续新建的部分房屋,且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确认租赁房屋在移交时处于满足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需求的良好状态。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 双方将继续遵守于2007年11月5日订立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其他未修改条款。
4.《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
公司与中铁建总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期限自2007年11月5日起 20年止,其主要条款如下:
●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同意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予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愿意依照《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相应之对价。
●中铁建总公司将促使其下属拥有相应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人/联系人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就其所拥有使用权的一处或多处地块与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签署具体租赁合同。
●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将《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时,须在3个月前通知本公司及/或其相关附属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届满,如中铁建总公司及/或其关联人/联系人有意续约,即使本公司未行使其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相关续约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本公司及/或其相关附属公司可以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前任何时间终止租赁该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中铁建总公司或其相关关联人/联系人。
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金按以下各项厘定及支付:
●承租方就租赁相应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的标准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由双方在具体租赁合同中协商确定。
●具体租金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每满3个年度可调整租金一次,调整前(无论是调高或调低)须对年租金价格比照当地类似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市场价格,并经协商后调整,调整后的价格需由独立评估师确认为市场价格。另,如双方同意,租金可于租赁期限内任何时间予以调低而不受前述须满三年的限制。
●年租金的支付方法在具体租赁合同中明确和规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市时,中铁建总公司保留了若干辅助业务(有关详情请参阅公司上市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预计中铁建总公司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仍将继续为本公司提供相关辅助服务。公司因此与中铁建总公司订立《服务提供框架协议》,以规范和监管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上市时,中铁建总公司和本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赁房产仅包括当时中铁建总公司已有的部分房屋,没有包括中铁建总公司后续建造的房屋。为此,双方经协商签订《<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规范和监管中铁建总公司后续建造并拟出租给本公司的房屋租赁日常关联交易。
该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2—042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的议案,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事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鉴于股东大会决议等有关文件已过期失效,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慎分析论证,决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启动。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