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2012年12月11日上午9:00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苑路12号 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耀根先生
(六)会议通知: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五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14294.2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471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签署的门座式起重机购销合同的议案》。
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244.26万股,占出席会议并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新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94.2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秦党亲律师、袁红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