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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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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信托
国内为何难兴起
北京恒天财富 侯仁凤

 ■ 信托理财

 □北京恒天财富 侯仁凤

 

 最近,前中国女首富、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离婚,其背后的家族信托设计前所未有地吸引了高净值客户关注。据龙湖地产招股书中显示,吴亚军与蔡奎是通过Charm Talent及Silverland Assets各自持有龙湖地产股权。由于两人的股权一直分属两个信托持有,离婚时不需要再次分割,从而避免了离婚财产纠纷。这起案例就是典型的管理财产信托。

 事实上,国内信托公司同样有管理财产信托业务。所谓管理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例如,某家族将自己的地产、企业等直接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据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三季度末,管理财产信托作为信托的三个来源之一,余额为3564.75亿元,占比仅为5.64%。那么家族信托究竟有何魅力能吸引高净值人士的关注?我国有哪些瓶颈致使此类业务没有广泛开展?

 首先,通过家族信托实现了股权集中,扩大影响力。这主要是针对海外上市公司而言,若分别持股会降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家族信托,使其作为第一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

 其次,解决财产传承问题。既可避税又可合理安排后代资产运用,解决富不过三代的问题。以遗产税为例,虽然,中国目前免征遗产税,但在大部分国家,遗产需支付遗产税或遗产继承税。这样,高净值人士在国外的资产就需要通过家族信托来避税。

 另外,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因为信托独具的信托资产破产保护机制,而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如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国内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那么,拥有如此多优势的信托产品为何在国内没有被广泛采用?

 首先,信托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为实务操作带来困难。信托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在海外已经存在和发展了数个世纪,但直到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国内才正式引入信托制度。目前主要有《信托法》一部法律和银监会的四个规定,很多事务性操作不明确。而与海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这正是富豪们最忌讳的,因此国内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

 其次,广泛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缺乏发展契机。从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托产生之初就带着强烈的避税动机,主要是遗产税。我国却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而遗产税迟迟没有出台。所以,对于国内财产来说需求并不大。

 从高净值客户持有的主要资产来看,土地只有70年使用权,那么附着于其上的商品房何去何从?法律始终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房产(多数人最重要的资产)被置入家族信托并使后代受益的可能性也值得商榷。

 随着我们以富一代为主体的高净值客户陆续老龄化,在解决家族产业的传承中,相信会给财产管理类信托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责编:殷 鹏 美编:马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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