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8日(周六)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王宜明先生
6、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103,421,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34,476,000股的30.92%%。
7、除董事庞世森、刘竹庆和监事齐俊祥因出差未能参加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8、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103,421,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103,421,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备查文件
1、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