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分,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29日15:00至2012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会议室(三层丁香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璟瑜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402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3%,其中: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数22585312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1人,代表股份数54903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人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李璟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31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反对8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62334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4.208%;反对83601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7%;弃权31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398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45335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26%;反对6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弃权31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香港威卡威等4家子公司进行增资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368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15335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862%;反对306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弃权31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
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355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02535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531%;反对306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弃权159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黄国宝、郑阳超
3、结论性意见: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