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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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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2040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30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820,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吕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6,820,76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6,820,76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2041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97号文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2011年非公开发行24,781,42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3,499,986.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1,099,986.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0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准验字(2011)5006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由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京新”)、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京新”)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11月25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财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11月25日,上虞京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财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11月25日,内蒙古京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财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1年11月26日披露公告编号为2011044号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于2012年8月30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亿粒药品制剂出口项目”变更为两个项目“年产5亿粒药品制剂出口项目”和“年产1.5亿粒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技术改造项目”。公司年产10亿粒药品制剂出口项目缩小为年产5亿粒药品制剂出口项目,总投资由20,356.91万元缩减至为10184.22万元,仍然继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并将多出来的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年产1.5亿粒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技术改造项目中,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0015.9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为6815.90万元。关于剩余的3356.79万元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项目进展等情况,另行择机确定合适用途。

2012年8月3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财通证券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于2011年11月25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新协议生效之日起失效。

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5046100018010095737,截止2011年11月9日,专户余额为20,356.9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亿粒药品制剂出口项目”与“年产1.5亿粒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年产5亿粒药品制剂出口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10,184.22万元,截至2012年8月13日,已实际投入2,490.72万元,剩余7,693.50万元待继续投入;“年产1.5亿粒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技术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6,815.90万元。

截至2012年8月13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有7,5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日期存单号期限存单金额(万元)
2011年11月9日XX0029070012个月3,000.00
2011年11月9日XX0029069912个月3,000.00
2011年11月9日XX0029069812个月1,000.00
2011年11月9日XX0029204112个月500.00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财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交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项目中部分工程款及设备款时,应取得相关单位的收款收据,支付完毕后,公司根据支付清单将款项从募集资金户转到一般存款户,并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三、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通银行应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科、周涛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通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通证券。交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交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交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交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财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交通银行、财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财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公司、交通银行、财通证券三方于2011年11月25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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