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8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8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 公告编号:2012036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24日10:30

 2.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霞晖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274,453,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2012年6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7990万股,注册资本由37,999万元增加至45,988.8172万元。同时,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修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274,453,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此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53,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此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53,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此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453,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此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华夏银行深圳深东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155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决定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壹年。

 表决结果:同意274,453,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4)。

 (六)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决定增补贾必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贾必明先生简历已于2012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274,453,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相关要求,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相关费用将授权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274,453,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成 唐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