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22日(星期三)上午9:30(会期半天)
(二)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17日(星期五)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4,337,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8%。
(二)董事长傅军先生因工作在外未能亲自出席,委托副董事长李健刚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 表决意见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1,054,337,608 | 1,054,337,608 | 100% | 0 | 0 | 0 | 0 |
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1,054,337,608 | 1,054,337,608 | 100% | 0 | 0 | 0 | 0 |
3 |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1,054,337,608 | 1,054,337,608 | 100% | 0 | 0 | 0 | 0 |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