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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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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22日(星期三)上午9:30(会期半天)

(二)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17日(星期五)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4,337,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8%。

(二)董事长傅军先生因工作在外未能亲自出席,委托副董事长李健刚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表决意见
赞成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1,054,337,6081,054,337,60810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1,054,337,6081,054,337,6081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1,054,337,6081,054,337,6081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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