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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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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与“买者自负”

 适当性制度设计旨在确保投资者从事适合其的投资,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必须明确的是,由于市场中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普遍存在,即使证券公司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也不能完全确保投资者投资获利。投资者应当对投资的风险有所认知,并在损失发生时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承担风险。

 “买者自负”是现代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契约精神的集中体现,其存在不仅有利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还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投资氛围。尽管《合同法》的出台及时地为我国社会普及了“契约自由”的理念,但“契约精神”一直在未能植根于大众心中,以至于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证券市场的创新发展。针对于此,现阶段投资者教育与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即是围绕风险揭示工作传播“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使投资者知晓金融投资素来都是收益与风险共生共存,市场未来发展的变数往往难以在投资之初即充分考虑并有效规避。具体而言,证券公司应将“买者自负”理念的传播工作有机地融入公司的开户、交易等业务环节,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全面地向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只有满足此前提,才能要求投资者应当具备契约精神,“买者自负,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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