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17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青岛丽晶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虎勇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2 年7月31日和8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持有公司96425648,占公司总股本的 46.14%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五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 股东回报规划事项的论证报告
独立董事就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意见是:《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体现出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保证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票96425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其中涉及到本公司《章程》的(修订后序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6425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议案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提出修改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中涉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后序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五条条款, 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6425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关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修订议案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提出修改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中涉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修订后序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6425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 关于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公司终止《商品房全程策划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此议案为关联事项,大股东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01250股,占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肖泽红律师、王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