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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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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15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广东威奇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何剑锋先生;

 6.表决方式:记名投票表决;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83,445,8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0.6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3,445,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83,445,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向曙光律师、徐春辉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上风高科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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