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材料”)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14日下午14:30在公司泾渭工业园328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4,638,0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4,638,0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会议由巨建辉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8,07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38,07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04,638,07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张宏远律师及白静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出具的《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