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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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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7 证券简称:新大陆 公告编号:2012-032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8月10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讼案由为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纠纷背景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自发展条码尤其是二维码业务以来,在自主核心技术、应用产品、市场拓展,以及在核心能力方面的国际国内专利,均取得了较好的进展。目前本公司在二维码技术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国外厂家。

 2011年,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捷公司”)的美国母公司Honeywell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相关产品侵犯其同一内容的美国专利和中国专利,要求向其支付专利许可费。对此,本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洽谈解决分歧。未果。

 本公司于2012年4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纠纷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获受理。同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与纠纷专利同一内容的美国专利的复议请求。获受理。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2年8月3日公布了本复议案的审理意见:驳回Honeywell在美国该专利的全部请求项。

 2012年5月,美国Honeywell将其在中国获授权的该专利所有权,转授予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码捷公司”(即原告)。

 2012年8月10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本次专利纠纷案的传票等诉讼材料。

 2、当事人

 原告: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221号

 被告:本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五家企业。

 3、诉讼请求

 确认对原告发明专利的侵犯;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及相关设计图纸、专用设备;赔偿原告侵权损失100万元;在指定报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在诉讼中的合理支出。

 4、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中国申请了“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专利(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1171597B)。原告获悉被告生产和销售的部分产品使用了上述原告专利。原告认为,被告以经营目的生产和销售该等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犯。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专利纠纷所涉及的技术,是在二维码解码设备的光学电子电路部分,未涉及二维码核心技术中关键的解码算法和解码芯片。

 针对本公司部分产品涉及的专利纠纷,本公司将继续跟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无效和复审进展,并积极应诉,以切实保护本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暂无法确定纠纷专利的复审结果和本诉讼的最终审理结果,尚无法就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做出结论性评价。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传票、《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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