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6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的《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内容,经公司与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托”)协商,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细节,拟对《上海信托·大宗交易投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0301)第11期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回购主协议”)进一步补充约定,具体如下:
1、公司向上海信托回购公司股票应以公司业绩指标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业绩指标为前提;如满足行权业绩指标则进行回购,如不满足行权业绩指标则不进行回购;
2、在满足行权业绩指标的情况下,公司与上海信托通过大宗交易申报进行公司股票的回购转让;
3、公司向上海信托提前回购的公司股票数量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交的《行权申请书》所申请行权的数量进行确定,回购总数不超过(含)240万股公司股票,回购日期以公司指定日期为准;
4、为有效降低公司的回购成本,对回购方式进行补充约定:公司向上海信托回购公司股票时,上海信托将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支付给上海信托的资金中超过“提前回购部分标的证券对应的回购资金”的部分返还给原回购方即控股股东,之后由控股股东按照公司购入股票的成本为3.14元/股与公司进行结算。
采取上述方式,控股股东作为交易方之一,未从中获利,并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承担了一定的利息和费用,从而保证了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确定为3.14元/股,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未违反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此次是对2012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告”中《补充协议》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故关于回购事项的约定和与本《回购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此《补充协议》为准。
此次《补充协议》已于【2012】年【7】月【30】日签署, 该补充协议尚需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