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未出现增加议案、减少议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6月28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柯树泉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75,030,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3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王志宏律师和李彩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同意75,03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同意75,03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同意75,03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委派王志宏律师和李彩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了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太安堂药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