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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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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55 股票简称:*ST博通 公告编号:2012-23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点石公司、天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交大博通”)2012年6月27日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西安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点石公司”)、西安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元公司”)已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公司为被上诉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简称“城市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为第三人。

 点石公司和天元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一审判决书,重新审理判决本案。2、请求确认西安博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博捷公司”)是城市学院70%股权的举办人之一。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给博捷公司返还其所侵占博捷公司拥有的城市学院法人财产权、管理权以及经营权等全部权利。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给博捷公司返还其从城市学院非法取得的全部收益。5、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以前情况为:

 1、2009年4月本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09)陕民二初字第00001号,案由是点石公司和天元公司因股权纠纷向陕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博捷公司是城市学院的举办人之一;(2)请求本公司将持有城市学院70%的法人财产权、管理权以及经营权等返还给博捷公司;(3)请求本公司从城市学院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全部收益(上述诉讼请求数额共计10190.3万元)返还给博捷公司;(4)请求本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本公司积极应诉。

 2、2012年6月6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高院认为:城市学院的举办者是西安交通大学和交大博通,西安交通大学享有城市学院30%的投资者权益,交大博通享有城市学院70%的投资者权益,博捷公司虽然向城市学院投入了520万元,但其并不是城市学院的举办者,不享有举办者权益。故本案中交大博通没有损害博捷公司的权益,点石公司、天元公司以股东代表诉讼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原告点石公司、天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315元,由点石公司、天元公司承担。

 3、关于上述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09年4月4日、2012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对于城市学院70%股权,本公司已经履行了城市学院合作办学的全部法定必要程序,本公司作为城市学院的举办者并享有70%的投资者权益,是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对于本案,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特此公告。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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