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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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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12-01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28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在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召开。

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已发行股份数为61,885,605,538股,为有权出席并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对任何决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82人,合共持有40,487,050,44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22403%。年度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董事长胡怀邦先生因公务出差,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97条的规定,委托副董事长牛锡明先生主持年度股东大会。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投票股份数目 股/(%)
赞成反对弃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40,468,548,430

99.954302%

2,189,329

0.005407%

16,312,687

0.040291%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40,468,546,356

99.954296%

2,191,403

0.005413%

16,312,687

0.040291%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40,441,029,096

99.886331%

29,597,273

0.073103%

16,424,077

0.040566%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40,467,968,944

99.952870%

2,408,655

0.005949%

16,672,847

0.041181%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关于聘任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40,468,493,360

99.954166%

2,755,199

0.006805%

15,801,887

0.039029%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关于委任于亚利女士为执行董事的议案40,421,108,421

99.837128%

49,755,988

0.122894%

16,186,037

0.039978%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关于委任姜云宝先生为外部监事的议案40,468,818,433

99.954968%

2,377,756

0.005873%

15,854,257

0.039159%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特别决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A股、H股股票一般性授权的议案40,317,690,934

99.581695%

153,176,775

0.378335%

16,182,737

0.039970%

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此项决议案作为特别议案正式通过
关于修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40,360,317,797

99.686980%

61,393,806

0.151638%

65,338,843

0.161382%

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此项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正式通过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监票人。本公司股东代表申剑明先生和胡炳健先生、监事代表陈青女士,以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海燕女士担任投票清点人。

三、委任董事、监事

本公司欣然宣布,于2011年度股东大会上于亚利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姜云宝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外部监事。于亚利女士的任职资格须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上述董事、监事的个人简历载于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上已公布的股东大会资料。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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