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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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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2-02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期与国内部分城市银联机构签署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基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2011年9月23日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合作方式与思路,就合作开展停车场与银行卡收单业务商户推荐及停车场终端受理银行卡在停车场中应用开发具体事宜,公司已陆续与国内4个家城市的银联机构(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具体的协议,协议签订情况如下:

协议签订方协议有效期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甲方: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乙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年
甲方: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乙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年
甲方: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年
甲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乙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

以上协议主要条款内容除了强调合同双方在当地的互荐商户及停车场终端改造开发合作上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之外,更明确了银联IC卡刷卡手续费费用分成比例等重要条款内容。

二、协议合作方概况

(1)名称: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2)名称: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3)名称: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

以上三家公司均属“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的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张衡路1006、1008号

法定代表人:郭荣丽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49539万元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系统集成服务,自有网络设备的销售和租赁(除金融租赁),技术服务、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业务及专业化服务,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受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受银行委托,从事银行许可的自助金融设备日常运营维护、清分装补等相关银行服务外包业务。

(4)名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是中国银联驻湖南的直属分公司,授权建设和运营湖南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进的电子支付技术和银行卡相关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建立面向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社会的服务体系。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293037 万元

经营范围: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支付技术和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开展银行卡技术创新;管理和经营“银联”标识,制定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和仲裁银行间跨行交易业务纠纷,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研究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宗旨

通过双方的合作,共同推动金融IC卡在停车场中的应用,推动各自商户发展、资源互荐,并为共同的商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合作内容

(1)各地银联机构作为商户的收单机构,提供符合银联规范的收单户推荐标准,并向乙方提供作业标准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培训。

(2)公司作为银联机构收单商户推荐合作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和渠道,在协议地区按照规定进行银联机构收单商户的推荐工作。

(3)各地银联机构和公司应在彼此熟悉的资源范围内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相关的市场推广和营销活动,通过媒体、展会等宣传相关的项目合作信息及相互的产品信息,共同提升各自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其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资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甲方应全面履行其与乙方推荐收单商户签订的《银联卡特约商户协议书》(以下简称“特约商户协议书”),甲方因履行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与商户之间的纠纷,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协助协调;

(2)甲方授权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业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在深圳地区开展收单商户推荐工作;

(3)甲方需按照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甲方的相关业务、服务流程与乙方推荐、且甲方审核同意入网的商户签订相关特约商户协议书,向其提供服务;

(4)甲方负责对乙方推荐的商户资格进行审核、签约入网,并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户予以退回;

(5)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相关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情况进行督导;

(6)对于乙方明显疏忽或故意违反本协议及相关业务标准和管理流程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本协议有关规定终止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培训,辅助乙方业务人员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推荐技巧;

(8)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签约收单商户EDC终端上所发生的银行卡交易进行监控;

(9)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在本协议同类业务范围内(即停车场受理银行卡业务),甲、乙双方方均视另一方为优先合作机构;对于双方单位合作商户的停车场涉及与双方合作内容相冲突的特殊情况,双方均有义务进行相互知会,并可酌情协商处理。

4.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流程推荐商户,超出规定范围的特殊情况须事前向甲方报批:乙方在商户推荐过程中应该遵纪守法并符合商业道德之规范,不得存在强迫、威胁、诱骗、欺诈、贿赂用户的情况。

(2)甲、乙双方应在彼此熟悉的资源范围内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相关的市场推广和营销活动。在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在适当的媒体、展会等,宣传相关的项目合作信息及相互的产品信息,共同提升各自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乙方以甲方“商户推荐合作公司”身份开展工作;

(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部分以任何方式转让、外包给任何第三方;

(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在本协议同类业务(即停车场受理银行卡业务)范围内,乙方应视甲方为优先合作机构;对于乙方合作商户的停车场已指定其他收单机构,从而与双方合作内容相冲突的特殊情况,乙方均有义务进行知会,并可由双方酌情协商处理。乙方不得以本协议范围内的业务内容为由,向商户推广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相关业务;乙方为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如需雇用人员,应由乙方自行负担雇用责任。乙方雇用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甲方为受雇人,且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甲方对乙方的雇用人员也无任何义务和责任;

(5)乙方须对乙方的雇用人员的行为负全责,且须保证乙方的雇佣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如乙方雇用人员或前雇用人员出现伪造、假冒、泄露商户信息等行为,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6)乙方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为甲乙双方在全国各地开展项目合作的具体实施机构;乙方分支机构代表乙方总部与甲方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洽谈合作协议,协议洽谈完毕后将由乙方总部与甲方各分支机构签署局部区域的合作协议。

5.费用及结算方式

对于乙方提供的商户推荐服务,各地银联结合商户收单期间的交易量向公司支付一定的推荐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协议甲方推荐费用计算公式结算

周期

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商户收单月交易金额×收单方收益比率×15%月结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商户收单月交易金额×收单方收益比率×12%月结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商户收单月交易金额×收单方收益比率×12%月结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①一次性支付1000元/商户的市场拓展费用;

②商户收单月交易金额×收单方收益比率×10%

T+1

6.保密条款及风险承担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双方不得将商户的任何信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2)双方互相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的五年内,不将本协议以及任何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从对方处了解到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或者标有“保密”、“所有”字样的资料,以任何方式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a.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b.为履行本协议而向参与相关工作的员工披露必要的信息;

c.经拥有相应权力的司法机关要求;

(3)乙方应与所有了解本条第2款内容所涉及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保证乙方的该等员工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第2款所涉及的内容,同时乙方应保证上述义务不因该等员工离职或转换工作岗位而解除。

(4)乙方作为甲方收单商户推荐合作公司,在已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流程的前提下,因单纯商户企业道德风险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保留追究商户企业责任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协助调查; 如因乙方未能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流程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需依照本协议承担相应损失及法律责任。

7.协议变更、终止、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定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并有权对因此所而造成的损失向违约方要求赔偿。

(2)针对甲乙双方互荐的商户,在商户同意甲方作为收单机构,且商户与乙方签署停车场设备采购协议后,若甲方擅自终止与商户的合作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需额外对损失进行赔偿。

(3)若乙方擅自将本协议所约定权利义务转让、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则需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需额外对损失进行赔偿。

(4)若乙方未按双方制定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而导致甲方遭到任何第三方投诉、索赔、诉讼的,则乙方应对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诉讼费用、赔偿金、律师费用等。

(5)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在互谅合作的基础上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顺利履行,双方应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系列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以上协议的签署,公司可以利用各地银联机构在当地的庞大商户群和持卡用户群,依托其成熟的非接触式支付平台及跨行交易清算系统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拓金融支付等新兴业务,刺激和促进原智能停车场系统设备及其它一卡通软硬件的销售,有力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在以上四地的发展。

以上协议的效益产生,取决于各地能够受理银行IC卡支付应用的停车场数量,以及银行IC卡的持卡人基数和在停车场收费终端刷卡支付的基数。短期内是否能够为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带来实质性的增长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2)《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市民卡合作协议书》;

(4)《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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