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6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编号:临2012-007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定于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时召开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年会”),会议地点为青岛市香港东路195号甲青岛啤酒科研中心一楼学术厅。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青啤集团”)提出的书面临时提案,建议将《关于增选段家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到股东年会审议并表决,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杜常功先生自2012年6月27日起因退休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职务,青啤集团提名段家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年会通过本提案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段家骏先生的简历资料请详见本补充通知附件一。

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意于股东年会审议的普通决议案中增加前述临时提案。因增加临时提案,经修订的股东年会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本补充通知附件二。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年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具体请详见《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31日

附件一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段家骏先生的简历

段家骏先生,现年52岁,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青岛市台东税务分局副局长、青岛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行政处处长、青岛市地税局市北分局局长、黄岛分局局长、青岛市地税局副局长等职,现任青岛市市直企业监事会主席,同时任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纺织总公司及青岛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段先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附件二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修订的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 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注2)或 ,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青岛市香港东路195号甲青岛啤酒科研中心一楼学术厅举行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年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就股东年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本公司)的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普通决议案赞成(注3)反对(注3)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包括股利分配)方案  
5、审议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2年度审计师并决定其年度酬金为不超过人民币660万元  
6、审议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决定其年度酬金为不超过人民币180万元  
7、审议及批准关于增选段家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注: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2年 月 日

附注:

1. 请阁下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

2.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派代表无须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3. 就大会审议的议案,委托人可在“赞成”或“反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阁下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股东年会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的决议案外,阁下之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股东年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4.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5.A股股东最迟须于股东年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送达至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青岛市香港中路五四广场青啤大厦1105室公司股权管理总部,方为有效。

6.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编号:临2012-00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向扬州公司现金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

1、2012年5月25日,本公司与青岛啤酒上海松江有限公司(“松江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松江公司以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本公司持有的扬州公司20%股权,尚待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2012年5月31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松江公司向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青啤集团”)下属的青岛啤酒(扬州)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由松江公司向扬州公司进行现金增资,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组织实施本次增资所涉及的各项工作。根据松江公司与扬州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签订的《增资协议》(“增资协议”)。松江公司向扬州公司以现金增加出资1,100万元人民币,占扬州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100%,青啤集团放弃对扬州公司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扬州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40025
青岛啤酒上海松江有限公司1,20075
合计1,600100

2、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青啤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扬州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增资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但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可获得全面豁免的交易。在对增资事宜进行表决时,公司在青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任职的四位关联董事:金志国、王帆、孙明波和孙玉国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决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项增资已获青岛市国资委批准,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扬州公司的基本情况

扬州公司为一家于1998年11月在扬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啤酒生产及相关业务。本次增资前,扬州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松江公司持股20%,青啤集团持股80%(按照本公司与青啤集团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该股权目前由本公司进行托管);经过本次增资,扬州公司注册资本将增至1600万元人民币。扬州公司2011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总资产10346万元人民币;净利润-345万元人民币。根据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收益法评估,扬州公司现有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491万元。另外,扬州公司正在实施搬迁新建工程,根据扬州公司和扬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签署的搬迁协议,扬州市政府承诺给予扬州公司2亿元人民币的搬迁补贴。迁建完成后,扬州公司固定资产质量和装备水平将大为改善,生产规模显著提高,年产能从目前的14万千升提高到20万千升。

二、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2年5月31日,松江公司与扬州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购价格及支付

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松江公司向扬州公司以现金增加出资1100万元人民币,占扬州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100%,松江公司应在协议生效后5日内将全部增资款项缴付至扬州公司指定的验资账户。

(二)扬州公司的义务

扬州公司应当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在松江公司将现金增资价款汇至指定账户后5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验资。并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后15日内,完成本次增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协议生效

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约定增资事项在获得青岛市国资委批准后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最终完成。

三、本次增资的背景和影响

1、松江公司此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本公司认为,本次增资可彻底理顺扬州公司资产和产权关系,并彻底解决扬州公司由青啤集团控股而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及投资发展的障碍,拓宽了扬州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资:

1.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

2.本次转让和增资的作价参考了扬州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约为491万元人民币),并考虑到扬州公司正在实施的搬迁建设项目未来可能向政府获得的搬迁补偿,作价依据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增资协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31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