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南中法执字第24-3号、24-4号]和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南中法执字第24-3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南羽厂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0年4月27日《中国证劵报》。
申请人执行人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于2012年5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93.24%股份。
三、判决情况: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6)南中法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公司及南羽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南羽厂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天益公司于2012年5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对外投资股份进行冻结。经查,本公司与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本公司占总投资额的93.2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本公司在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占总投资额93.24%股份,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2年(从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