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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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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柘中建设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12-22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4月25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告知各位股东。会议于2012年5月23日上午9:30在上海奉贤浦卫公路5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07%,分别为:公司股东上海柘中(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陆仁军出席会议,代表公司总股份95,1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4%;公司股东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蒋陆峰出席会议,代表公司总股份4,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会议,部分董、监、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7、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全部同意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的全文已经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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