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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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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1500万巨资自求亏损近83万
杨治山涉嫌内幕交易被刑拘
申屠青南 毛建宇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实习记者 毛建宇

 

 身为证券公司首席分析师,却无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的禁令,违规炒股;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应勤勉尽责,却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内幕信息,投入1500万元进行内幕交易……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质量总监、电力行业首席分析师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治山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漳泽电力股票,其相关交易行为涉嫌犯罪。今年2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4月杨治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账户异动露马脚

 证监会23日通报了杨治山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漳泽电力股票案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漳泽电力于停牌之前的2011年6月3号涨停,并且换手率放大,符合股票异动特征。因此交易所对停牌前一段时间内交易漳泽电力股票的账户进行初步核查,将该期间内买入量较大的账户作为嫌疑对象考虑,再结合交易地域等信息后锁定李某账户。

 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账户的资金来源于杨治山配偶尚某账户。在上海读书的李某是杨治山老乡的女儿,由于杨治山工作地点在上海,因此他受托照顾李某。而且,尚某账户是以约2%的亏损价格卖出中信证券股票后,才将1500万元资金转入李某账户。

 从业人员、独立董事、股价异动、大笔买入……这些关键词让调查人员将嫌疑目标转向了杨治山,因为杨治山是独立董事,公司任何动向其都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以后期主要集中调查杨治山。

 狡辩抵赖极力撇清

 该负责人介绍,在约谈过程中,杨治山一开始就抵制调查,辩称该账户是尚某控制,自己没有进行任何操作。但调查中发现,2011年4月18日,杨治山出差到山西太原参加漳泽电力董事会,而李某账户4月19日就发生第一笔漳泽电力的股票交易,随后发现李某账户每次交易地点都与杨治山出差地点高度吻合,也就是说杨治山走到一处,账户交易地点就在彼处。

 杨治山又辩称,其爱人尚某天天跟随出差,但相关的交通出行证明最终戳穿了杨治山的谎言。

 “说一个谎言,就需要二个甚至更多谎言来支撑第一个谎言,因此,谎言最终都会难以自圆其说而被攻破。”调查人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认定内幕交易的座谈会纪要》,对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偶的交易行为,可以适用推定内幕交易制度,即便其抵赖狡辩,也可以推定其内幕交易。

 在被证明实际控制李某账户后,杨治山又开始避重就轻,承认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股票交易,但抵赖说其购买漳泽电力股票不是依据内幕信息,而是根据其作为电力行业首席分析师多年的从业经验判断。

 但调查人员以事实证明了杨治山的理由纯属狡辩。因为在交易漳泽电力之前,尚某账户很少以巨量资金买卖股票,2011年4月15日,杨治山指使李某在中投证券上海物华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4月19日、28日,李某账户以从尚某账户转入的资金共计买入漳泽电力股票2,682,536股,买入金额1499.98万元,股票复牌后于2011年10月28日全部卖出,从杨治山的开户行为到交易手法,完全是基于内幕信息的赌博式交易。

 低价砸盘自求亏损

 稽查局负责人介绍,从2011年6月漳泽电力停牌开始,交易所发现该股票交易异常,就对账户进行扫描,寻找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的账户,7月证监会调查到李某账户是由尚某资金转入。由于涉及到漳泽电力独立董事,就对该上市公司包括董事、独立董事在内的管理层约谈,杨治山迫于自身压力,8月份辞去了在中信证券担任的职务。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动用1500万元巨资,盈利越多,越有可能被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并且罚金和违法所得挂钩,盈利越多罚金也越多。“聪明”的杨治山,在漳泽电力复牌前夜即2011年10月28日子时0:01分以跌停板价格倾仓申报卖出所有股票,当天开盘后四分钟内全部成交,亏损82.8万元,企图以此来减轻法律制裁,但即使亏损,也摆脱不了内幕交易的嫌疑,在掌握充分证据之后,今年2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弄巧成拙自毁前程

 证监会调查人员介绍,本案最终查清的事实过程是,2011年3月30日,漳泽电力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同煤集团)就煤电联营事宜进行会商。2011年4月中旬,杨治山参与讨论漳泽电力企业重组的方式、方法及实现路径等问题,内容涉及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权划转,现金购买等重组方法等事项。2011年6月2日,同煤集团与漳泽电力通过资产重组实现双方煤电经营被确定。2011年6月3日,漳泽电力股票涨停,漳泽电力经请示大股东及协商同煤集团后申请停牌。同年6月7日公司股票停牌,10月28日漳泽电力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并复牌交易。上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3月30日至10月28日。

 杨治山时任漳泽电力独立董事,参与了同煤集团与漳泽电力资产重组的论证过程,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1年4月中旬(9日、14日),杨治山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知悉同煤集团与漳泽电力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011年4月15日,杨治山指使李某在中投证券上海物华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2011年4月19日、28日,杨治山借用李某账户共计买入“漳泽电力”股票2,682,536股,买入金额1499.98万元,股票复牌后于2011年10月28日全部卖出,亏损82.8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杨治山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内幕交易罪”的情形,根据有关法规,证监会将杨治山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杨治山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其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其身为证券行业资深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理应知晓法律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自觉履行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其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反而借用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意图规避法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受到法律惩处。

 该负责人强调,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杨治山“偷鸡不成蚀把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身为资深从业人员,本应有良好的职业前景,但仍未能抵制诱惑,恪守职业道德,反而从事内幕交易,意在谋利却实际亏损数十万元,不仅断送其从业前景,而且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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