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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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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15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及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份额;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不包括基金合同“五、基金备案”中约定的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可能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1、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自主选择,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6)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产品的债项评级应为AA以上(含AA)。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节第(五)条约定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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