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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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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7日证监许可 [2012]625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三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将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6月15日(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通过场内场外同时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等业务。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10、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单次认购金额分别计算。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每笔认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可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以及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5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9)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操作风险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此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场内简称:工银纯债 基金代码:164810)。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债券型、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三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深交所挂牌价格

人民币1.000元。

(六)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七)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场外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等。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6月15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1、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九)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费率
场外认购费M<100万0.6%
100万≤M<300万0.4%
300万≤M<500万0.2%
500万≤M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0.6%)=100,6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6%=6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份。

5、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 (99,403.58+50)/1.00 = 99,453.58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账户使用说明

1、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2、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可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及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外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基金可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指定基金代销网点以及工银瑞信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二)场外代销机构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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