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2年3 月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4日上午10:00在公司位于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的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405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45,830,65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8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近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董事李东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参加现场会议。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朱增进律师、徐蓓蓓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330,8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49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2、《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330,8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49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3、《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330,8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49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4、《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330,8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49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5、《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319,5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 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票4,49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6、《关于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330,8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49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330,8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49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8、《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330,8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49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9、《关于调整公司部分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330,8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49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1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078,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752,1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4%。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078,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752,1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4%。
12、《关于修订<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341,330,8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49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朱增进律师、徐蓓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5月4日